网上办事分类
个人办事
事项内容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深圳市跨省就业人员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入:
1、在我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2、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
3、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我市并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4、其他符合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
快速通道分类
养老保险转续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参保人所属的我市社保机构征收部门
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社保分局及社保站
办事程序
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 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 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 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出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至深圳社保机构 → 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办结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
1、我市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2、我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温馨提示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事项无证件,且不设有效期
事项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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