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委托人是指针对同一笔个人住房贷款,与职工共同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
2.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约定,职工或共同委托人均可申请终止任一方的协议,或申请同时终止双方协议。终止申请当月生效,终止申请前公积金中心已按协议发出委托提取支付指令的,在支付指令执行后生效;
3.还贷委托提取期间,职工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协议自动终止;
4.还贷委托提取期间,职工如需办理其他类型的提取业务(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提前还贷提取外),须先终止协议;
5.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已结清的,协议自动终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结清或贷款合同到期的,协议自动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