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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办理事项说明

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贷款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办理方式

网上预约,柜台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业务当场办结,资金到账以入账时间为准。

政策法规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配偶住房贷款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用于偿还未成年子女住房贷款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可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须前往管理部办理);

5.偿还纯公贷的

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受托银行印章);

6.偿还组合贷款的

(1)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受托银行印章);

(2)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贷款部分近两年还款明细,并加盖贷款银行印章(还款明细内容包括:还款人姓名、贷款金额、每月还款记录等);

7.偿还商业贷款的

(1)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2)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两年还款明细,并加盖贷款银行印章(还款明细内容包括:还款人姓名、贷款金额、每月还款记录等);

8.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备注

1.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直接修改;

2.职工办理提取之前,请核对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的合同编号、贷款用途、签订日期等要素的完整性,如有缺漏请贷款银行予以补充或提供相关证明;

3.纯公贷、组合贷申请还贷提取的,因贷款受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等问题,暂未能取得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原件的,可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办理(可不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4.职工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上年度未提取的,可累计提取最长24个月的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自每月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最早可提取的月份不早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月;

5.职工与非家庭成员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若从职工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无法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则须由能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的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管理部柜台进行书面授权;

6.一笔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多个借款人的,且多个借款人非同一家庭成员,职工及其配偶申请还贷提取的期间,其他共同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再以本笔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若职工发生此提取情形的,视为已征得其他共同借款人同意;

7.夫妻双方用同一笔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时,须双方同时办理;如夫妻双方不能同时办理,可委托一方代办;

8.若职工同一时间段内有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需求的,建议先申请还贷提取后再申请购房提取;

9.若职工存在已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且无法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可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到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

11.已婚职工选择此提取情形且还贷信息属于配偶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均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12.贷款银行印章指银行业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消费信贷专用章、会计业务专用章、个人业务专用章等)或银行公章。

相关表格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

是否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