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确认材料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各页面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公章。请打印材料清单表一览表,并装订在相关申报材料首页。
一、《省外来粤人员X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原件。
二、《省外来粤人员X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
三、《省外来粤人员X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原件。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验原件)。有下列情形的,还须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一)申报确认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须提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复印件(验原件)。
(二)通过省外以考代评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省外实行以考代评的政策文件复印件、考试报名表复印件(验原件)。
3.现工作单位出具的能证明该同志胜任当前职称岗位的工作业绩鉴定原件。
五、与我市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或我市社保卡复印件。
六、已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我市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调入深圳的调令(毕业生、留学生介绍信、调动通知、)和行政介绍信(市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
七、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时获得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九、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
★第九项材料所需的贴资格证相片页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办事大厅”栏目——“专业技术资格”栏目——“相关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打印填写。该项资料在确认通过领取证书时提供。
十、1999年及以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还须提供下列职称外语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之一:
(一)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
(二)全国职称外语登记考试组织机关出具的外语考试合格证明;
十一、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还须提供下列职称计算机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之一:
(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组织机关出具的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明;
(三)符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申报人员姓名如有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应同时提交相应行政机关(指户籍管理部门、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报确认律师、卫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等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提交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